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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文處理程序注意事項

公文處理程序注意事項

Q1:收文

A:

公文處理時限規定

公文自收文、會核、會簽、辦稿至陳判,其處理期限,除應依限期辦理外,餘由各單位視公文性質分別規定如下:
  • 一般公文按「最速件:1 日」、「速件:3 日」、「普通件:6日」之時限辦理。
  • 限期公文依來文或依其他規定訂定之期限辦理,其處理期限包含假日計算在內,例如:來文要求「文到10日內見復」,於10月9日收文,依其計算標準,國慶日等假日計算在內,從10日起算,應於19日辦結,其限辦日期為10月19日。若來文要求「文到1個月內見復」,則其限辦日期為11月9日。

Q2:公文擬稿

A:
  • 公文承辦人員及單位主管於簽辦或核稿時,應於公文文面蓋章或簽名並註明日期與時間(例如11月8日16時30分,得縮記為1108/1630) 以明責任,並依分層負責表註明「第O層決行」,以加速公文流程。
  • 來文須函復應收發文同號,不可先存查再另行創號函復。為爭取時效可以簽稿併陳或以稿代簽方式函復。
  • 函復應敘明來文機關之發文日期及字號,俾便查考。

Q3:發文及歸檔

A:
  • 檢查是否有漏會、未經秘書室核稿或未核判決行之情形。
  • 函稿之受文者(正、副本)應填寫完整名稱,勿使用簡稱。
  • 不常往來之機關、個人,請註明地址及郵遞區號(3+2碼可至http://www.post.gov.tw/post/internet/f_searchzone/index.jsp?ID=190102查詢),並於函稿勾選傳遞方式(如自取、平信、限時、掛號、限掛、回執、快捷、電子交換、電子佈告欄等)。
  • 聯絡人姓名及電話、電子郵件信箱、傳真電話等亦請詳填,以利聯絡。
  • 應檢查附件是否齊全,如需用印(如合約書、計畫書、申請書等)處應浮貼標示,以免漏用印。發文附件如不歸檔請於函稿文面上註明附件不存檔。
  • 函稿陳核後,請至公文系統中點選傳至繕發(除特殊情況,以E-Mail傳至文書組承辦人信箱)。
  • 為落實節能減紙,公文附件如無須簽章或附件可以掃描電子檔遞送者,請以電子交換方式傳遞公文,除減紙亦可節省郵寄費用及郵寄時間。電子交換機關之查詢,可利用下方連結https://www.good.nat.gov.tw/regcenter/csv/all_utf8.txt搜尋欲發文機關是否接收電子公文。
  • 公文歸檔之順序為函稿-函稿附件-來文公文-來文附件。依「政府文書格式參考規範」及「文書處理手冊」等相關規定,文稿有2頁以上者應裝訂妥當,並於騎縫處蓋(印)騎縫章或職名章,同時於每頁之下緣加註頁碼(置中對齊)。檔號及保存年限,依本校檔案分類及保存年限區分表規定填寫。
  • 來文之附件,如有抽存待辦之必要者,於來文上註明「附件抽存待辦」等字樣,並簽名或蓋章,附件除書籍等另有指定單位保管外,應於辦畢後送文書組歸檔。
  • 自96年7月起本校公文副本一律不發紙本,以電子佈告欄將公文副知承辦人員或副本受文者。

Q4:借調檔案

A:
  • 本校檔案均已掃描電子化,各單位可自行於線上公文管理系統「檢視影像」查詢。
  • 借調檔案以與承辦單位業務有關者為限。
  • 檔案借出時,應將所調檔案及調案人服務單位、姓名、借出日期填寫於調案單(除密件公文外,96年1月已實施線上調卷)。
  • 調閱非主管案件,應送會有關單位主管同意,或簽奉本機關權責長官核准。
  • 借調檔案以15天為限,屆期仍須繼續使用,申請展期;借出檔案,如有急用,得隨時催還。

Q5:文書稽催

一、文書稽催辦理方式

A:
  1. 維持每月2次稽催及逾期未結案件催辦紀錄及分析表,併陳副校長核示。
  2. 每月抽調1次發文天數異常之單位,並進行分析及後續辦理之建議。
  3. 催辦單應於2日內回復,未於2日內回復或經催辦仍未儘速辦理結案者,將簽請校長處理。
  4. 公文稽催結果將提每年公文檢核會議討論。

二、公文稽催應注意事項

A:
  1. 宜採用事前協調方式以減低會稿流程,或採用分會方式取代順會,以爭取時效,並適時追蹤公文流向,注意公文辦理時效力求流程可於限期內辦結。
  2. 對於陳核或送會逾時公文,單位登記桌、承辦人員應予提醒催辦。

Q6:公文展延

A:
  • 公文案情複雜,處理困難,或具有其他理由無法如期辦妥者,得敘明理由申請展期,展期7日以內者,由二級主管核准,7日以上至30日以內者由一級主管核准,超過30日或申請為專案管制案件須經校長或授權人核准。
  • 承辦人員應於處理時限屆滿前辦理展延,每一案件以展延2次為限,展延合計天數不得超過60天。如仍無法於展延期限內辦結,應專簽校長同意,於奉准後送總收發辦理。
  • 來文訂有期限,無法於限期內辦結,應於限辦日期前與來文機關協調,經其同意更改處理期限者,如不同意,承辦人員應依規定辦理展期。
  • 展期必須確屬需要,各級權責主管應確實審核,或提示處理原則,避免展期。

Q7:公文改分

A:
  • 需改分之公文,應於收到公文後半日內,由承辦人員敘明理由,並與受移文單位確認及單位主管核章後送總收發進行改分。
  • 同一件公文如經重分2個單位以上,仍無單位接受該文者,則送請主任秘書裁示承辦單位。
  • 公文改分應先於系統上收件-收文退件至總收發-紙本送文書組改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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